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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长信件
公开信件
要求开发商退定金
发件人:sue 类型:意见 受理日期:2008-02-28 09:34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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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信内容:
所购商品房于5月26日交定金后,开发商要求6月9日签合同时发现合同内房屋土地使用权日期为2002年10月31日—2022年10月31日,该房开发商交付使用日期为2003年12月30日,请问此条是否合理,能否据此条退定金?
回复:
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只规定了最高上限,即最高不高于70年,但未规定最低下限,一般来说,基本上均为70年或50年,关于您所述的情况,开发商的解释为何,如其不能解释,您可以以条主张对合同条款不能认同而要求退还定金,但需注意保存您与开发商就此谈判的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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